务工人员户口迁入
迁入条件:
在本市市辖区的务工人员,并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
所需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2.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3.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等。
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a.出生医学证明;
b.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
c.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d.公安机关户籍档案或系统中记载的申请人或关联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信息资料。
办理单位: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市、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
1.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
2.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