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成员如何认定范围: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含)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18周岁以上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成年子女等;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已婚子女、35周岁以上成年未婚子女除外)。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官学员;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