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株洲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参保居民应当在统筹区内首诊定点医院住院,因特殊情况在统筹区外住院的,须在就医后3个工作日内报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先自负相应比例后,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具体自负标准如下:
(一)外出务工、长期在异地居住等情形因急诊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20%;
(二)经过首诊定点医院办理了转诊手续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10%;
(三)在株就读的外地籍在校学生经学校证明回户籍地住院的,按统筹区内住院政策报销;
(四)上述情形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具体支付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五)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次年3月31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算,逾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株洲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每次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1500元。其中,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在其登记备案的统筹区内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8%、10%、12%、14%;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5%、7%、8%、9%。退休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70%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出所住医院参保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分段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