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临时救助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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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分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两种。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取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