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南通的办理程序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
由各县(市)区(分)局治安部门、县级政务中心户政窗口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籍登记地址为各县(市)区(分)局设立的各县(市)区人才中心集体户。
2.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由各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形成户口审批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
由各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形成户口审批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
(1).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
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2).无合法所有权房屋的:
可以在直系亲属处落户。
(3).无上述落户条件的:
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4).租赁房屋的:
可以在房屋所在地(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登记户口;
(5).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可以在租住地社区家庭户或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6).按照人才落户“零门槛”批准落户的人员:
登记为各县(市)区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二.落户南通的受理流程及时限
各县(市)区(分)局治安部门受理的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的:
1.当场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3.县级治安部门收到派出所报送的户口审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注: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