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退休职工医保继续缴费办事指引

时间:2024-02-26 21:38:44
中山退休职工医保继续缴费办事指引

中山退休职工医保继续缴费办事指引

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是指曾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为待遇享受地且选择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缴费年限规定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个人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相应规定年限;

个人未及时选择缴费方式的视为自愿按在职继续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对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

  办理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认定为“工人岗”的女性年满50周岁,认定为“管理技术岗”的女性年满55周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未曾在用人单位参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

提前退休:属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其它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不符合《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以下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女性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或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

2021年12月至2025年12月,男性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或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

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男性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分别不满26年、27年、28年、29年或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

2030年1月1日起,男性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或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

参保人符合本市为待遇享受地且选择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即参保人不符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最后参保地为中山市,或者最后参保地不在中山市但在中山市曾以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中山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人,符合中山市为待遇享受地规定;参保人选择了中山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可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可在办理继续缴费时一并办理待遇享受地的选择)。

  所需资料

1、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办理继续缴费的:

《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申请表》(可办事现场领取填写或在文末附件下载)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参保人,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员以通行证参保缴费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港澳台人员以居住证参保缴费的,需提供有效的签发机关为中山市公安局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士持护照参保缴费的,需提供《中国护照》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其他年龄办理继续缴费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需提供以下情形资料:

女性年满50周岁但未满55周岁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退休待遇核定表(无养老退休待遇核定表的可用退休证等相关退休证明材料代替)或曾在用人单位参保的相关证明(如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属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手续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退休待遇核定表或退休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25日前向就近镇街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手续。

2、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申请继续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携上述所需资料每月25日前向就近镇街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手续。当月办理了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次月才可以按月或一次性缴纳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注意事项

1、此业务原则上需参保人本人办理,如参保人不便前来办理,可出具本人签名捺印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参保人应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前,确定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3、参保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前,必须确认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不办理退费手续。

4、选择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在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手续后,还需持《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核定书》、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于当月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5、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在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手续后,当日可凭托收单号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税通”或到就近税务部门前台窗口清缴,并于当月25号前完成清缴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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